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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在微信朋友圈卖保险?银保监会官方回应”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8 02:54:02 浏览:

今天,银保监会媒体发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管和附则。

确定“网络保险”的定义

《办法》根据网络保险业务的本质和快速发展规律,确定了“网络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网络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 一是保险机构通过网络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是客户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新闻。 三是客户可以自主完成保险行为。

那些机构可以销售网络保险吗? 银行能卖吗?

《办法》规定,网络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本机构许可证(备案表)所列业务范围。

《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企业(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网络公司。

“办法”,自营互联网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网络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运营、完善数据权限的互联网平台。 只有保险机构总企业设立的互联网平台是自营互联网平台,与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机构有股权、人员等相关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平台在自营互联网平台上,

对比银行是否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确定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符合《办法》对保险机构的常规要求外,还应符合比较银行的专业要求:一是通过电子银领域的业务平台销售。 二是必须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领域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网络保险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非保险机构打边球怎么办?

实践中,非保险机构涉嫌打边球、非法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办法》规定,网络保险业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网络保险业务。

《办法》确定了非保险机构的行为界限,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险费估算、估计价格比;三是投保人设计不得投保方案 5 .不可以代理保险费等行为。

毕竟可以用微信的力矩卖保险吗?

目前,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片、直播等方式参与网络保险营销推广。 为了规范营销推广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企业活动重新开工,《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可以开展网络保险营销推广。

《办法》加强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比较严格地规定了职工要开展网络保险营销推广。

关于员工营销推广,《办法》确定了具体要求:一是员工必须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网络保险营销推广;二是员工发布的营销推广文案,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 三是工作人员必须在营销页面显著位置注明所属保险机构的全名和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号码等新闻。

对于营销推广文案,《办法》也做了比较规定:一是开展营销推广活动,必须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二是营销推广文案必须与保险合同条件一致。 (游苏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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