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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骗子的收款二维码“供应商”?居然还有这种操作!”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08 02:30:04 浏览:

2019年3月,娜娜为了购买自己的偶像演唱会门票,通过二维码和银行转账向网民支付了8万多人民币。 网民付费后,注销聊天账户,消失不见。 娜娜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马上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被骗的钱没有直接打到骗子的账上,而是充当“中间人”,帮助转移资金的人。

“中间人”周某立即被逮捕受审。 据周某供述称,他浏览了网上招募互联网磨练单手的帖子。 周先生当时联系了新闻记者,询问他在无业和无业的无薪状态下,需要单手做什么。 “接到联系后,对方要求提供付费二维码。 我提供的二维码收到钱后,对方就按收到钱的一定比例给我提成。 ”。 周先生表示,在诈骗过程中,为了避免受害者被骗并扣押二维码,骗子经常通过更换新二维码来顺利进行诈骗,但周先生是骗子们的二维码“供应商”,并提供自己的收款码 在网上不断发布“通过网络兼职赚取佣金,每件100-200元”等广告,借用的是经不起诱惑的读者二维码。 周先生至此在网上搜索了不同的收款代码。

“充当骗子的收款二维码“供应商”?居然还有这种操作!”

3月18日、3月20日,受害者娜娜两次用二维码支付了26000元。 这个二维码是周先生提供的。 他在扣除10%的基础上,把剩下的钱对准了骗子的账户。 3月22日,骗子让周某提供银行账户。 不久,这个账户上导入了45000元。 这也是受害者娜娜用来购买演唱会门票的汇款。 周某扣除20%的提成后,把剩下的钱交给了骗子。

“充当骗子的收款二维码“供应商”?居然还有这种操作!”

事发后,周某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借出自己的收款码,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将资金转移到违法犯罪活动上的工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虹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为诈骗犯翻案、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翻案、掩盖犯罪所的罪名并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虹口法院审理后隐瞒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陈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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