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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预包装食品包装不标生产日期 生产经营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23 20:24:02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谢勇9日就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话题指出,生产经营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未明确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负有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保护客户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9日上午,最高法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典型案例举行新闻发布会。 当被问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顾客购买食品时最关注的食品安全新闻时,《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谢勇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包装前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示的新闻,这也是顾客购买食品时最关注的食品安全新闻。 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缺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消息。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无法评价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向客户销售的食品是过期食品,很可能损害客户的健康、生命安全。

二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显示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消息,但显示不清晰、不显眼、找不到客户、看不清楚、不清楚,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本身失去了意义。

谢勇表示,比较上述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中生产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客户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没有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所标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明确,生产经营者都负有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保护客户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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