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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多笔异国交易盗走20余万元 银行被判赔本金利息”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3 11:00:05 浏览:

最近,嵩明县人民法院发表了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名女性持卡期间,银行卡在海外被盗20余万元。 这是因为向法院起诉了银行。 此案由嵩明县法院审理,并向银行作出全额赔偿判决。

2019年8月6日凌晨0点53分至3点49分,赵先生的手机上接连收到银行的短信,显示借记卡发生异国交易,支出209541.77元。 当天7点,赵先生发现邮件后,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挂失卡,请求警方解决。 由于后赵和银行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赵先生向嵩明县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209541.77元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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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认为,银行作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对储户的新闻和储户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据银行介绍,赵先生在银行卡录用过程中,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曾被他人操作锁定,推测赵先生有保管密码不当的行为。

嵩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论焦点是2019年8月6日赵先生银行卡发生的多笔费用是否为假卡盗刷,案件交易发生时间清晨在海外,赵先生早上7点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时间、基本生活常识来看,赵先生是赵先生。 银行未能证明赵先生持有银行卡或在其他地方花费。 因此,嵩明县法院认定赵先生银行卡账户的资金是别人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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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法院认为,被告银行作为银行卡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且案件所涉交易的发生不能提供证据表明原告赵先生自身原因银行数据新闻和密码被盗 另外,被告银行对原告赵先生负有全面履行借记卡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大致情况,被告应首先向原告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并依法向罪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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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嵩明县法院的判决为,被告银行不一次性重复赔偿原告赵先生的损失209541.77元和相应的利息。 一审结束后,银行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嵩明县法院认为,并非所有银行卡盗窃损失由银行承担,所有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和密码新闻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提供持卡人所需的安全、保密条件下,持卡人因自身过失丢失银行卡或密码 (辛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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