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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养老钱“打水漂””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5 17:30:05 浏览:

【现实的挑战】

不由得“熟人”突然追求高额收益,旧的“投资理财”纠纷事件频发

【应对措施】

资产管理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保留不得小利“跟风”投资的书面证据,并立即主张权利

将多年的储蓄投在理财企业进行理财,如何陷入“陷阱”,成为诉讼? 近年来,与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有关的事件频发。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例,提醒老年人谨慎投资理财,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陷阱一高收益低风险?

“每月10日支付收益2%的2000元,每月10日支付借款红利4%的4000元。 ”。 “延期支付利息和红利的情况下,每延迟一天,就必须以借款金额为基准,每天按照1%的基准支付违约金,直到偿还完本金和收益。 ”

听到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年9月,85岁的陈先生与一家来销售理财产品的企业营业员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陈先生借款10万元,进行不良资产包的收购业务,陈先生从中受益和分红 陈先生认为投资10万元太少,当月新增5万元,但连续2个月高额分红后,业务员不再联系……

实际上,陈氏和该企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为2%,分红为4%,共计6%,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根据今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一年期最优遇贷利率( LPR )的4倍,与过去的24%和36%相比大幅下降。

以年7月20日公布的1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的3.85%的4倍计算,民间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当老年人理财产品月收益率达到6%、年化率达到72%时,这类理财产品明显不合法,超额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

陷阱二《承诺书》能守住底部吗?

李先生退休后担任某理财企业的顾问,负责理财客户的快速发展。 年7月,李先生介绍刘爷爷与该理财企业签订《客户理财协议书》,刘爷爷将理财金178.8万元汇到李先生账户,后李先生将共计10人的1200万元理财金汇到理财企业账户。

期间,为了让朋友和家人相信和购买理财产品,李先生出具了《诚信承诺书》,约定如果理财企业违约,李先生本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后理财企业未能按期付款,李先生也被投资者告上法院。 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诚信承诺书具备法律效力。

事实上,理财企业的“业务员”为了招揽顾客,经常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出具“承诺书”或“保证书”,约定理财企业到期不还款,承担还款责任。 财务管理企业“跑”,业务员必须按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同样,老年人也要慎重向他人推荐理财产品,尽可能避免向他人出具“承诺书”和“保证书”之类的文件。

陷阱三跟风投资是机会吗?

刘爷爷和许爷爷是多年的邻居,两人相继退休后,手上有一定的存款。 年7月,许爷爷向刘爷爷介绍说,现在“炒外汇”很赚钱。 然后,邀请刘爷爷到国外某外汇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刘爷爷委托徐爷爷将7万元的投资金交到该外汇企业的北京负责人手里。 在许爷爷的协助下,刘爷爷又下载了这个企业app注册账户,可以随时查看资金的收益情况。 刘叔叔没有想到,在还没有录用之前,“跟踪系统app”就被无故关闭,到今天还没有恢复录用。 刘大爷以为是许大爷介绍投资理财给他的,他请许大爷把理财投资资金投入该外汇企业,所以许大爷要对理财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收益负责。 所以刘叔叔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可爷爷返还投资7万元和利息。

“投资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养老钱“打水漂””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受托人解决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本案中,如果刘爷爷自己有投资决定权,刘爷爷通过许爷爷进行了汇款操作,但无法说明汇款的目的是委托对方投资。 因此,不能说明刘爷爷和许爷爷之间有委托投资的关系。 最终,法院不会支持刘叔叔允许返还投资金和利息的主张。

事件的背后

老人投资追求高收益

多与“熟人”的介绍有关

根据北京二中院通报的一系列数据,截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60岁以上老年人“投资理财”类民事案件195起,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追求高额收益是老年人“投资理财”等纠纷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大部分纠纷案件中,老年人轻信“资产管理者”、“百分百高利率”、“保证百分百高收益”等承诺,盲目投资以追求高收益。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庭院长葛红介绍说,大部分“投资理财”事件涉及老年人多年的储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至少数十万元,高达数百上千万元。 例如,一些老年人不一次性重复多年的储蓄和拆迁款,或按批次投入“投资理财”企业进行理财,也有将房产证“借给”他人,协助办理抵押甚至名义手续,从而获得所谓的“利息”。

数据显示,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多与“熟人”的介绍有关。 事件中,部分老年人经邻居介绍,与“投资理财”企业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 有些老年人不能忍受好朋友的推荐,跟风进行“投资”项目。 有些老年人在理财企业人员多次送米送油等“小恩小惠”后,在实际情况上阻碍了签订投资理财合同。 一些老年人在前期获得高额“红利”后,主动邀请朋友和家人赚取“提成费”等。

“投资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养老钱“打水漂””

请注意一件事

理性理财不贪图小利益

留下证据立即主张权利

北京二中院法官在这里警告老年人,要建立理智的理财、风险意识。 首先,不要轻易相信高收益的承诺。 不贪图小利,不轻易接受“资产管理者”送米送油等小恩惠,特别警惕“资产管理者”的高利率承诺。 其次,不要盲目“跟风”投资。 对邻居、朋友的介绍,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眼红”他人“分红”,不要盲目投票。 再次,了解“理财产品”,了解“资产管理者”的相应资质、经营项目、还款能力,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和进行相应的权利登记。 最后,如果需要理财,建议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固定金融场所签订理财合同,进行投资理财。

“投资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养老钱“打水漂””

另外,留下证据,观察立即主张权利。 必须尽量保存书面证据。 例如,对方发行借条或“资产管理合同”等,如果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期待,就必须一起确定。 付款必须尽量采取转账方法,不要给现金。 一旦发生违约,或者“资产管理人”有可能发生逾期违约的,应当立即主张权利,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时间丧失胜诉风险。

最后,要多表达孩子的信息,必要时要在孩子的帮助下详细了解“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或者寻求专业机构、人员的帮助,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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