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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毒后再次在农家乐里制毒被判死缓 检察机关抗诉后获死刑”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0 02:00:06 浏览:

最近,封面信息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惩治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获悉了该事件。 李某多次参与贩毒制造毒品,被捕后被死缓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系再犯,危害严重,死缓量刑重。 提出抗诉后,法院采取检察机关抗诉,依法判处死刑。

李某于年11月3日因贩毒罪被拘留,并处罚金1000元。

年9月,李某接到肖某的邀请,参加肖某等人的制毒行动。 李某先后3次到成都市赊购毒品原料,共25公斤,由该案张某提供,送往眉山市东坡区农家乐现场内的制毒场所,与肖某及该案被告漆某等一起制毒甲基苯丙胺。 随后,李某取4公斤甲基苯丙胺用于洽谈毒原料的货款,前往成都销售500克甲基苯丙胺,获得2万元。

现场停电期间,肖某、李某等将部分制毒工具、原材料、半成品转移到张某家继续制毒。 同年11月16日,公安民警在张某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4.4。 在农家乐工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010.9张某家查获甲基苯丙胺490、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1350、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8900。

年3月20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一审判决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形轻为理由向李某提出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吸毒再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且吸毒涉案系数巨大,犯罪极为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决定原判量刑较轻,后支持抗诉。

年3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以贩毒、制造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2019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复核裁定,批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判处死刑。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被告人未到案的,可以根据证据情况认定到案被告人为主犯。 在本案中,犯人的申诉人、毒品制造活动组织者肖某因涉嫌其他毒品犯罪被异地司法机关另行解决。

必须根据证据认定肖某为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所起的作用仅次于肖某,但在提供制毒原料和解决制毒两个环节的地位、作用都很突出,在制毒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必须依法认定为主犯。

毒品数量多、罪稍重的主犯有法定重罚情节的,也可以判处死刑。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两名以上主犯罪均突出或罪稍重的主犯有法定、重大酌定重罚情节,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符合犯罪刑,基本达到整体量刑平衡,

在本案中,在现场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结晶、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中,加上已经销售的甲基苯丙胺,总数量在22kg以上,尤为巨大。

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仅次于肖某,但仍起首要作用,是主犯,毒品再犯的法定具有较重的处罚情节,判处死刑适用于犯罪。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提出抗诉,李某最终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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