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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母遗产起纠纷 同胞兄妹闹上公堂”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2 13:45:02 浏览:

父母去世后,兄妹三人都向父母尽了首要赡养义务,要求多点财产,主张纷争不上法庭, 最终法院如何判断? 据白云区法院报道,近日发生在同胞兄妹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得出判决结果。 据悉,明年计划实施的民法典确定继承遗产,以同样的顺序继承遗产,份额通常均等。

同胞兄妹通过不动产继承账本公堂

老文和李先生是夫妻,两人经过奋斗,于1999年买下白云区3室1厅的房子。 双方结婚后,生下了哥哥阿烈、二哥阿成、妹妹阿玲三个孩子。

父母相继去世后,大哥阿烈接到法院的起诉书。 原来,弟弟阿成和妹妹阿玲起诉,要求共同继承父母生前留下的房子和存款。 其中,阿成以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并对被继承人履行了第一赡养义务为理由要求了很多遗产。

阿成和阿玲向法院控诉说,父母生前与阿成一家住在一起,父母生病期间,全程由阿成夫妇日夜照顾,妹妹阿玲支付了母亲高额的治疗费。

阿成和阿玲出钱为父母的晚年生活出了力,但大哥没有履行过赡养、照顾父母的义务。 父亲去世前,曾多次主张把家留在阿成。 父亲死后,家里一直住着阿成一家。

2019年10月下旬,大哥阿烈在阿成外出期间,强行撬开上述房屋的门锁,强迫其入住。 现任大哥阿烈和阿成都住在这所房子里。 大哥阿烈坚持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首要赡养义务,他一直和母亲同住,父亲年纪大了也和他同居,但弟弟阿成因为妻子在外地,长期住在外地,很少回广州。 阿成说撬锁不是事实,父母生前分配了名下的房子,母亲表示房子由两个儿子继承,将3万元补偿给阿玲。

“继承父母遗产起纠纷 同胞兄妹闹上公堂”

法院:兄妹平均分配遗产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父母生前未签订遗嘱,其两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大致情况处理。 由于目前双方对遗产范围都没有异议,事件争论的焦点是阿成是否应该分得更多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第一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有很多方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为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第一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第一扶养的,应当认定其尽了第一扶养义务。

对履行赡养义务的理解不仅包括日常生活的陪伴,也包括精神慰藉和支持。 阿成提交居委会的说明证明父母生前住在一起,但阿烈也提交了多张生活照片,证明其家人和父母一起出去吃饭玩耍,父母生前也经常住在阿烈那里。

现在,阿成主其遗产理由不充分,法院不支持。 因此,遗产必须按等分基本解决,房屋由兄妹3人分别继承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存款余额全部继承。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人均受到判决。

民法典的小教室

按同样的顺序继承遗产份额通常是均等的

民法第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劳动力不足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必须予以照顾。

如果被继承人履行了第一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了遗产,可以在很多方面得分。

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作区分或者减少。

如果继承人达成协议,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指出,在该案中,父母未立遗嘱,兄妹3人也与父母有首要赡养义务和陪伴,其中1人不需要多点,因此法院规定兄妹3人平均继承遗产。

古人所说的“有父母不远走”,可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但陪伴是最长久的爱的告白,守护是最沉默的陪伴。

但是,除了同居和物质援助外,也不能忽视老年人对精神生活的关怀,精神慰藉和支持有时比物质援助更安慰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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