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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妻复婚给了30多万“彩礼”?喜事不成钱能退吗?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3 07:30:03 浏览:

男子离婚后,想和前妻再婚,但计划再婚后,两人在同居期间汇了30万给前妻,但最终没能一起去。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多年转换金30万美元,最后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7247元。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 11月3日,封面信息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个眉山青神县法院判决的案件。

邵某向眉山青神县法院汉阳法庭起诉前妻兰某,要求前妻返还彩礼30多万。 起诉后,邵某申请保全财产,法院按照申请冻结兰某银行账户,账户显示余额7247元。

邵某和兰某在2000年协议离婚,儿子和邵某生活在一起。 年末,接受了儿子的结婚,在亲戚的推荐下,两人同意再婚。 从2019年到2019年,邵某向兰某汇款30余万元。

在法庭上,邵某说,兰某说要买房结婚,自己多年来给她打工30万人以上,中途要求买房重新结婚,但由于各种原因被转嫁。 既然没有复婚诚意,就要求归还兰某保管的“彩礼”30余万元。

兰某声称,年以来,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这笔钱由邵某自愿支付,用于两人共同家庭的日常支出,不得退还。

邵某在法庭上提交了银行交易的明示作为证据。 兰某让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上,两个证人的证词非常相同,拿着印好的一张纸,兰某这些年来操作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大事。 面对法官的提问,证人说,这些复印件都是兰某当面通知的。 两周后,案件宣判,兰某归还邵某7247元。

男性看起来很合理,也有转账证明等证据,但女性证人不可信。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

案件负责法官青神县法院院长廖敏释法规定,该案开始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根据审理中明确的事实,双方从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年初解除同居关系。 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邵某支付兰某价款的性质有争议,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同居关系纠纷。

廖敏说,经法院审查,兰某证人说明的复印件均由兰某告知,不是自己知道的客观事实。 因此,法院没有采用两名证人的法庭证词。 但是,这不是影响案件判决的关键。 案件中,邵某主张这笔钱由兰某保管,但未对其主张提出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通常,原被告没有足够证据说明自己的主张的,原告联系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证实自己的主张,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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