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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的黄金时期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2 17:00:05 浏览:

押金到底要付吗?

年8月,张某获悉某电动汽车租赁企业招司机,向入职司机提供一辆新能源出租车,每月发放岗位补贴1400元,约定每月向企业支付4500元钱和运营所需价格,剩余全部为运营 张先生认为收入可观,参加了租赁企业的招聘,顺利通过。 入职当天,企业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承包》,约定张某担任该租赁企业的汽车司机,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并且,根据租赁企业的要求,张某预付了2万元的承包金。 但是,在职期间,租赁企业不同意预付的2万元减去承包金,因此张某必须每月缴纳4500元的承包金。 合同到期了,双方都没有更新。 张某不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租赁企业返还年8月入职时事先领取的承包金和岗位补贴,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租赁企业返还事先向张某领取的承包金和岗位补助金,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出租企业不服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向法院起诉。

“全年的黄金时期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招募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领取财产。 租赁企业在张某入职时预先收到的2万元以其名义为承包金,但租赁企业以此作为对张某承包车辆的保障,防止张某对该车辆造成损失,之后以张某在承包车辆运营过程中已经造成车辆损失为由,拒绝退还该费用, 据了解,入职时收到的承包金实际上是押金的性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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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释法

在求职过程中,一个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新员工支付押金。 很多劳动者虽然不情愿,但考虑到就业机会难得,带着押金早晚也退保,抱着别人也付给我的幸运心理,缴纳了入职押金,但最终往往陷入用人单位设置的押金陷阱。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就“是否应当支付入职押金”的问题进行了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领取财产。 因此,对于求职中用人单位索要临时证明或缴纳押金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

“全年的黄金时期招聘季求职 当心!你或会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人民一庭法官助理秦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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