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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利用虚假企业印章对外借款 法院:企业不担责”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2 00:09:02 浏览:

利用假企业印章,假冒企业借款,钱应该由谁来还? 1月30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类案件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审理后,企业不应承担责任,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据龚介绍,纪某以吉林某企业名义向杨某借款4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两个借款合同,保证每人平均为纪某、龚某。

其中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约定于年6月10日归还。 另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于年6月23日归还。 合同指定两笔款项汇入成都某商贸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商贸企业),借款人加盖吉林某企业印章,纪某在法人代表处签字。 杨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商贸企业汇款400万元。

年,杨某向彭州法院起诉吉林某企业纪某,当年12月开庭审理时,纪某承认自己冒充吉林某企业借款的事实,并返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后彭州市公安局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被移送彭州市检察院,彭州市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提出了精彩指控。

年8月28日,杨某与吴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杨某承诺将这400万元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转让给吴某。 杨某向吉林某企业、纪某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 吴某没收钱,向彭州法院起诉,要求吉林某企业、纪某共同归还欠款4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164万元。

经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纪某责令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吴某借款本金386.5万元和逾期利息。

法官介绍说,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制民营公司,其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他人是否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在具体案件中,要考察行为人与企业的关系、行为人是否代表企业与相对人的关联合作订立了合同、相对人是否履行了观察义务,以及合同标的方向。 结合上述条件,本案最终认定纪某无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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