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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打击非法盗采 实行采砂船总量控制”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5 11:18:02 浏览:

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

人民网武汉1月22日电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1月20日湖北省政府通知禁采区年内禁止采砂活动(防洪应急 禁止借疏浚的名义采摘沙子。 严厉打击“蚂蚁搬家”等形式的理发非法盗掘行为。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禁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及航道整治工程、航道结构(建设)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门、引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 桥梁、码头、渡口、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危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的区域。 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湖北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打击非法盗采 实行采砂船总量控制”

根据通告,湖北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2.5万立方米以上的每秒时段。 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6月1日至9月30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的。 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水库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 其他河道禁采期按各自的采砂计划明确,按照等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止期间,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救援、航道应急抢险除外)。 任何采砂船舶不得滞留在禁止采矿区未经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滞留在可开采区。 湖北省水域“三无”砂石开采船舶一经发现,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组织,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主导,公安、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清理、取缔。

“湖北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打击非法盗采 实行采砂船总量控制”

强调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计划,并取得批准的许可。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照程序审批。 河道采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得程序批准许可,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产生的砂石综合利用工作,严禁以疏浚的名义采砂。 严厉打击“蚂蚁搬家”等形式的理发非法盗掘行为。

“湖北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打击非法盗采 实行采砂船总量控制”

湖北各级人民政府要求严格遵循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湖长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保障,组织水利、交通运输(海事)、公安、船舶工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河道采砂及相关监管工作。 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最后,对责任不明、管理不严、失职亵渎、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责任事故的相关负责人,确定按纪律追究责任。 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5号)等追究刑事责任。 (时钟和)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区域为禁止开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结构(建设)建筑物、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 桥梁、码头、浮桥、渡口、渡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危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的区域。 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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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省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2.5万立方米以上每秒时段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 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水库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 其他河道禁采期按各自的采砂计划明确,按照等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止期间,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救援、航道应急抢险除外)。

“湖北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打击非法盗采 实行采砂船总量控制”

三、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计划,并取得批准许可。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照程序审批。 河道采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得程序批准许可,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产生的砂石综合利用工作,严禁以疏浚的名义采砂。 严厉打击“蚂蚁搬家”等形式的理发非法盗掘行为。

“湖北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打击非法盗采 实行采砂船总量控制”

四、任何采砂船舶不得滞留在禁区。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滞留在可开采区。 我省水域“三无”采砂船舶一经发现,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组织,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主导,公安、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进行清理、取缔。

截止到2023年底,我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采砂船舶无正当理由,必须全年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 各地实行采砂船舶总量控制制度,吸引合法采砂船舶生产转业,减少过剩挖掘力未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新建、改造和新建登记注册采砂船舶,禁止外省采砂船舶迁入我省。 严厉取缔隐形采砂船舶的非法建造、改造等。

“湖北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打击非法盗采 实行采砂船总量控制”

五、未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从2021年3月1日起,我省长江流域依法未经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砂区和禁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调查。 未依法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航行资料的采砂船舶(机具)在河道违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河道砂石,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河道砂石的,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行调查。

“湖北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打击非法盗采 实行采砂船总量控制”

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循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湖长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保障,组织水利、交通运输(海事)、公安、船舶工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河道采砂及相关监管工作 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七、责任不明、管理不严、玩忽职守、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责任事故的相关负责人,按纪律追究责任。

八、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5号)等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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