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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完整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从业”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6 10:54:02 浏览:

青岛新闻网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罗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应对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未成年人侵害犯罪的处罚等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说,该意见重新界定了少年法庭的案件范围,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的案件范围,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加对比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被起诉犯罪时未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等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当事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有条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审理。

姜启波说,从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案件大多在基层法院。 为此,意见探索改造或挂牌部分城市人民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审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受到特殊、优先的保护。

根据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优势和需要,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加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研讨会,提高和扩大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对此表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准确、全面地掌握追究未满12岁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得依法追究、从轻发落。 另外,要切实贯彻缩小限制、慎重的立法精神,防止不正当适用。

“必要时,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方法,确定‘特别残忍的手段’、‘情节恶劣’等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处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周加海说。

对近年来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惩罪犯,充分表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精神,表明“侵害儿童者,将受到严惩”的态度角度。 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对犯罪被害特别是遭受性侵犯或暴力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使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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