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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6 22:36:02 浏览:

青岛新闻网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胡璐、周圆)湿地保护法草案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是我国首次比较湿地保护进行立法,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会上明确表示,湿地是世界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持生物多样化、蓄水洪涝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对照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有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 ”他说

“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

草案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59条。 草案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以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生长功能为要点保护的人工湿地。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严格控制湿地的占有。

草案确定了湿地保护方法,提出了湿地利用要求,规范了湿地修复的大致情况、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 在湿地保护方面,草案建议禁止开垦、填埋、排涝地,永久切断湿地水源,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 禁止在湿地内开采、采矿、取土,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除外。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考虑重要湿地周边产业的配置等,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体

“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

在湿地修复方面,提出了湿地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基本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草案还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测措施等作出规定,确定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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