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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工作限制 排查32万人”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7 11:18:02 浏览:

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介绍,去年8月,湖北13个部门联合印制了《关于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分子劳动限制制度的实务办法(试行)》。 该《办法》出台后,全省各地相继开展此项工作,对被检查有性侵犯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检方建议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解决。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金鑫表示,《办法》中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领域有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文体场所、管理班子等。 具体职业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保安、门卫、宿管员、司机、清洁工、食堂职工等。 目前,全省对32万多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领域的人员进行了调查,对查处的有性侵犯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检方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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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介绍说,性侵违法犯罪分子的工作限制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领域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审查本单位拟录用人员,发现拟录用人员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定期核查本单位在职人员,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禁止继续工作,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为未成年人形成“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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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检方在处理教师蔡某猥亵学生案件时,提出了检察建议书。

蔡原系武汉某公办小学教师,任职期间因猥亵儿童罪于2006年2月被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徒刑。 从刑满到本案事件发生前,武汉多家培训机构聘请教师。 检察官称,被告人蔡某于2019年9月至11月受聘为武汉市江汉区某培训机构培训教师期间,每周对12岁的被害女性张某、李某进行“1比2”的语文辅导。 2019年10月11日、18日、25日、11月3日上课期间,被告人蔡某以介意为名,或乘坐受害者在黑板上板书的桌子,多次实施猥亵行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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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7日,江汉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判处法院3至5年有期徒刑,禁止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从事教育及其相关工作。 年8月17日,江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禁止在刑罚执行结束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育工作。 本案由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官表示,结合案件中反映的教育培训机构聘用工作人员时存在的监管漏洞,我院于年8月初分别向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检察建议书,要求上述机构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尽快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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