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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22 18:36:02 浏览:

申请人申请政府新闻数量频率超出合理范围收费

预计申请权的滥用将受到抑制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数量、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新闻解决费

● 《政府新闻公开新闻解决费管理办法》确定新闻解决费的征收程序、收款方法及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系统规定,与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解决程序有机衔接,形成业务闭环。

● 政府的新闻是公共产品,资源不足,无序利用难以给政府财政带来负担。 适度收钱大体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情况,也有助于避免浪费行政价格,抑制申请权滥用现象

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政府新闻公开新闻解决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确定为比较有效地协调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行为,使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政府新闻向超过一定数量或频率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新闻解决费。 报名费可按件领取,也可按量领取,均按超额累进法计算收款额。 《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管理方法”出现的背景是什么? 报纸收费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它对我国政府的新闻公开制度有什么意义? 针对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发布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界内知名专家。

诱惑规范申请行为不滥用权利

制定《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政府新闻公开的法定权利,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秩序。 这只是个别的极端情况,大部分申请人的正常申请不会受到影响。 ”。 宣传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没有设立新的收款项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少数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人滥用政府新闻公开权利问题,比较有效地引导和规范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行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合理合法的诉求。

2008年5月1日,第一部政府新闻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新闻公开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特别是近年来,政府部门积极发布新闻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政府透明度的成效飞跃,不仅促进了政府治理能力的全面提高,也为公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得以替代。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随着政府新闻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以政府新闻公开申请为由,试图实现与新闻公开无关的其他个人目的的申请人,干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滥用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与政府新闻公开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一致。

据新闻发布,个别申请人围绕网站域名管理、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几个事项,提出数百条、数千条甚至数万条政府新闻公开申请,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同样,对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的滥用现象也引起了法律学界的普遍关注和研究。

参与起草首批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表示,实践中滥用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利的现象,极少数当事人故意一人多诉、多人一诉、多人多诉,有时几十人至几百人分别向同一机构提出相同的申请,得到答复后分别为 一些申请人利用少数行政机关怕麻烦、怕被告、怕败诉的心理,故意大量申请政府新闻公开,提出政策咨询要求,向行政机关施压,牟取不正当利益。 有些申请人拟处理的问题,由于历史悠久,已过法定期限,无法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提出政府新闻公开申请,希望借此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 一些申请人获得了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申请的政府新闻,但仍在提交公开申请并开始诉讼程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推行统一收款标准完全政府事务的公开制度

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按申请提供政府新闻,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数量、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新闻解决费。 行政机关收取新闻解决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新修订的条例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吸收和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根据原条例的收款规定,确立收取新闻解决费为必要的调整手段。 因此,制定《管理办法》是完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必要措施。 ”。 相关负责人介绍的。

在《管理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认真分析了中国政府新闻根据申请公开的现状和问题,特别是申请人滥用申请权的现象,适当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的经验方法,并结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还设立了发展改革委员会、 全面总结了财政部2008年制定的政府新闻收款规定的执行情况,从而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基本定位和新闻费的基本标准。 期间,委托最高法、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并向各地各部门和中央相关部委等93个机构征求广泛意见。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闻解决费可以按件领取,也可以按量领取,都按照超额累进法计算收款额。 行政机关每个申请都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每件执行以下收款标准:同一申请人在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款。 同一申请人一个月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同一申请人一个月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级,每增加一级,收款标准提高100元/件。

量执行以下收款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时,不收款的31-100页(含100页)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部分

据介绍,迄今各地收款标准不同,收款方法操作性不强,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对“政府新闻申请数量、频率超出合理范围”的认定把握不准确,容易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管理办法》统一规定收款标准,可以规范诱惑申请人,也可以规范行政机关。

按时缴纳相应费用被视为逾期放弃申请

《管理办法》确定了新闻解决费的征收程序、收款方法及相关监管机制进行系统规定,与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解决程序有机衔接,形成业务闭环。

例如,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依法征收新闻解决费的,应当在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解决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新闻的方法向申请人发出收款通知,证明收款的依据、标准、金额、缴纳方法等 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收款通知后第二天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解决该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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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款方法,《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征收的新闻解决费为行政事业性收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常规公共预算管理,及时全额缴纳同级国库。 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可以实现网上缴费和网上银行网站缴费,大大提高了收款方式的易用性。 ”。 相关负责人介绍。

另外,申请人对领取新闻解决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缴费期满后,行政机关不再解决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行为,根据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新闻公开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采访,外经贸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敬波教授指出,政府新闻属于公共产品,资源匮乏,无序利用难以给政府财政带来负担。 考虑到公开价格和必要性,并不是所有的新闻都需要政府自主公开。 有些新闻根据申请公开,而有些新闻则根据申请公开,产生价格和金钱。 因此,按申请公开实施收款制度是国际惯例。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认为,2008年实施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中规定了报纸的收款复印件,但后期由于手续繁杂,实际上公民按申请公开收款的例子极少,并不太起作用。 适度收钱大体上符合谁受益、谁承担,也有助于避免浪费行政价格。 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申请过度占用行政资源的问题。 因此,适度收钱有利于抑制申请权的滥用。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要用好的政策诱惑功能,就应该避免过分

强调此次《管理办法》是滥用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利的必要限制措施,是整个政府新闻公开制度的调整手段。 那么,“管理方法”的出现是如何固定下来的呢? 在处理少数人滥用申请权的问题和现象方面,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对此,吕艳滨解体在实际操作中特别观察了收款防范是否是合理申请政府新闻行为的不当限制,对申请量大的当事人,其申请目的、用途、申请的新闻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促进作用 例如,按照申请公开的新闻,有的经过审查,实际上可以自主公开,对于这些申请,即使量大也不应该收钱。 这样的问题,能做点特别的规定吗? 另外,收钱手续也不要太多太杂,不可以通过收钱或缴费来过度延长政府新闻发布的答复期,也不可以避免个别机构借钱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王敬波认为,国家出台“管理办法”具有积极意义,有一定的政策引导功能,对为非法牟利而以新闻公开申请为盈利手段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规范约束作用。 但是,报纸收款制度不是万能的手段,必须从根本上处理政府报纸公开申请权滥用的问题,决不能只依靠收款来处理。 新闻公开申请权的滥用问题涉及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各种矛盾纠纷,它们只是通过政府新闻公开表现出来的。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不能过度使用政府新闻公开这一制度。 回到这个制度本身对科学理性的认识上来,不能让政府新闻公开制度的功能过载。 不能完全承担处理社会矛盾的职能。 特别是不能处理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矛盾的功能。 政府的新闻公开制度本身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 ”。 王敬波说。 (记者 万静)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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