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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 法院认定银行须赔偿损失”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3 09:36:02 浏览: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银行向王先生销售了不符合风险判断水平的高风险产品,导致资金损失,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本金损失21万元。

原告王先生控诉说,他去年7月去银行存养老金时,看到银行代理销售的基金相关推广,就是否有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向顾客管理者进行了咨询。 根据王先生填写的风险判断问卷,银行客户经理对风险判断结果很稳健。 随后,王先生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基金。 一年后,王先生回购上述基金,回购金额29万元,本金损失21万元。 随后,王先生家族发现,该基金是使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的品种,不符合王先生的风险判断结果。 王先生与银行谈判没有结果,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21万元。

““忽悠”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 法院认定银行须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银行知道其投资态度是“保守”投资后,向王先生推荐涉案风险较高的股票型基金,且该基金类型明显与风险判断问卷的回答和判断结果不一致。 另外,银行主张基金经理表示涉案基金的风险水平为中风险,但基金募集凭证上明确记载了该基金为中风险。 另外,王先生还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和《投资者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手写中明知风险,自愿承担损失等复印件。 银行未能将具体副本与风险关联到王先生身上,因此不能认定银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如上所述,对王先生购买涉案基金所造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文谥号 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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