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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四川出新规 每月20日前发放待遇”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14 07:30:04 浏览:

为了规范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优化社会保险办理服务,1月12日,四川省人社厅正式印制并解读了《四川省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

解读表明,《规章》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了四川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对全省通办、川渝通办、省际通办提出了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了四川社会保险办理服务。

推进公共服务业务

全省通阀、川渝通阀

《规章》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快公共服务若干事项的办理速度,一次办理成功,立等可取即时办理业务,从收到材料到办理大致不超过30分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投保人普遍关心的业务流程相似、材料相似、与结果相关的公共服务若干事项打包成“一件事”,实现一次性处理相关事项。 另外,推进越来越多的业务网上办理,以四川人社公共服务新闻平台为基础,保障标准规范,实现四川社保新闻系统和数据省级集中,做好公共服务业务全省通办、川渝通办、省际通办

在具体参保登记方面,《规章》提出,参保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登记。

遇到这种情况

公司可以延长保险费一年

在缴费申报方面,《规章》提出,参保人员每年年初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申报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并允许单位补足上一年的工资差额。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上个月职工工资总额可以申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保持不变不申报。 社会保险的新员工在入职当月申报缴费。 投保人年度申报缴费工资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申报变动情况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

“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四川出新规 每月20日前发放待遇”

保险公司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公司职工养老保险费,宽限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投保人缓缴期内免除滞纳金,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待遇支付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核对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新闻,并于每月20日前按社会化发放办法发放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发放失败的数据及时查明原因,纠正相关情况,进行第二次发放,或者纳入下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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