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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额贷款新规征求意见: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股票、购房等”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4 08:18:02 浏览:

今天,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7章43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管、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确定,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等的投资。

记者整理了发现,发现相关内容涉及六个方面。 首先,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确定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其次,确定经营互联网的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网络平台等方面需要满足的条件。

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在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四、督促经营互联网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信贷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客户权益保护工作等,不得依法收集和录用客户新闻,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五、确定监管规则和措施,督促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比较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确定库存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据记者整理,《办法》确定,单户对自然人的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大致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这两个金额中较低者为贷款额度的最高限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相关人员的单一网络小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在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中,围绕贷款用途《办法》,确定了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等的投资。 购买和偿还住房贷款。

与保护顾客相比,《办法》要求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禁止小额贷款企业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骚扰的方式催债。 禁止非法或未经同意收集、保存、录用顾客新闻,禁止非法买卖和泄露顾客新闻。

关于人员责任,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警告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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